中国政府网/省委/市委/市人大

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运行监督

365手机网址关于印发《365手机网址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来源:作者:2011-09-08

365手机网址

关于印发《365手机网址

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城管行政执法局(城管办),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365手机网址行政执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次印发制度不一致的,以本次印发的制度规定为准。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365手机网址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365手机网址所属各二级机构(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权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条  涉及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应予以公开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截体,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纸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处理。监督投诉电话:8382330。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立案

第一条  立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第二条  立案的一般程序:

1、填写《立案审批表》;

2、将《立案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行政负责人审批;

3、行政负责人对案件相关资料及有无回避事项进行审查,签署审批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章  调查

第四条  调查应有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调查的一般程序:

1、案件承办人员外出调查前,应当到法制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调查的目的、要求及调查内容;

3、制作调查笔录,对调查询问内容及现场勘察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4、将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交被调查人(现场证人)核对,并要求被调查人(现场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被调查人(证明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5、搜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和现场笔录等有关证据;

6、需要对证据登记保存的,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案件的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和处罚依据等,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8、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

9、违法事实不成立,或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等原因,需要销案的,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检查

第六条  进行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  检查的一般程序:

1、行政检查前,办案人员应向本机关行政执法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到法制科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登记表》;

2、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3、向被检查单位(个人)宣读《行政检查通知书》,表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将《行政检查通知书》交被检查单位(个人)签收;

4、制作《行政检查笔录》并交由被检查对象阅核、签字,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由二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5、检查完毕,检查人员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检查报告,并将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责令改正

第八条    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填写《错案审批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处罚告知

第十条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违法行为仍未改正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行政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呈报表》上签署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书》的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申辩意见书》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申辩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章  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自立案之日起,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延长的,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稿经法制科审核后,报局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案件应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章  送达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他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收件人拒绝签字或拒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

第八章  备案

第十七条  作出2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停业停产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0日内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章  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可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结案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并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建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建立卷宗,卷宗要求一案一卷,内容包括:封面、目录、立案登记、证据材料、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处罚决定书、执行笔录、结案报告等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专业法规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进行执法工作。

二、执法办案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当场出示执法人员证件,并将此情况记入笔录。

三、执法办案应使用《现场笔录》。可进行现场处罚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扣押、没收财物和罚款凭证。

四、按规定不应现场处罚需立案的案件,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立案。

五、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如实作好《调查笔录》。调查时,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诱导、推理和逼供的言语进行询问。

六、扣押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执法文书,承办人员填写内容后交机关法制办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七、对收缴的罚没款,承办人员应收缴罚没款的,2日内向单位财务交清,不得拖交。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扣押、没收物资,承办人应在扣押、没收的当天向单位交清物资的清单。

九、对于没收物资,须按规定作出处理,并注明处理结果,报单位法制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法或人为造成过失,应当追究责任,按《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赔偿由单位赔偿后,单位责令有关责任人按如下规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对擅自采取查封、扣押、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赔偿,直接责任人承担50%至全部赔偿费用(两人以上按责任大小分担),经批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人承担5%至10%的赔偿费用。

三、实施罚款、没收财务、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引起行政赔偿,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费用:

1、没收财物的直接责任人承担50%至全部赔偿费用(两人以上按责任大小分担)。

2、现场处罚罚款的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3、责令停产停业的直接责任人承担10%至20%的赔偿费用,批准人承担5%至10%的赔偿费用。

4、扣押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赔偿,直接责任人承担10%至30%的赔偿费用(两人以上按责任大小分担)。

5、因执法程序或处罚决定有重大失误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政赔偿,直接责任人承担10%至20%的赔偿费用,批准人承担5%至10%的赔偿费用。

6、因其他工作失职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人视其损失大小而承担赔偿费用。

7、对在执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的行政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城管行政执法证件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取得,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行政执法证件(除胸卡外)由各单位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证件规定的管辖地域和范围内依法行使职责。

五、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执证上岗,亮证执法。

六、行政执法证件(含胸卡)不得转让、涂改,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时,应当上缴单位法制部门,由局法制科统一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定的原则、种类、程序、期限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应正确行使和运用裁量权。

二、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由两人以上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好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并告知其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执行后单位设立台帐,详细登记,每月25日前报局法制科备案。

三、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查处违章行为,做好现场笔录,填好巡查登记表。

2、按照案件立案程序进行立案审批,作出立案决定。

3、由案件承办人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后,填写处罚审批表并附所有案件材料呈报。

4、批准后及时向相对人告知处罚内容及他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5、及时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其法律救济的途径。填好送达回证。

6、督促相对人自觉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7、执行完毕后,写出案件结案报告,填好结案表后附送全部案卷送局法制科存档备案。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罚款个人在10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执法人员告知后3天内提出。

三、执法人员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权利。

九、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报局领导审批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工作统一归口局法制科负责进行,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二、执行备案制度的对象:重大行政处罚。即责令停产停业、吊扣许可证或执照、对行政相对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四、备案材料应当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决定依据、调查笔录等相关资料。

五、认真做好备案情况的统计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

 


行政赔偿制度

 

一、行政相对人提出赔偿要求申请后,法制科(办)应当及时受案,做好记录,并在三日内对相对人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法制科(办)负责初步审查当事人是否为赔偿请求权人,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

三、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并提出拟处理的相关意见。

四、对符合赔偿条件的,及时通知相对人进行调解,在认真听取相对人的有关案件陈述和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尽量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达成《行政赔偿协议书》,若不能调解的,则必须及时下达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决定由局务会讨论决定,并在2个月内下达书面赔偿决定书,同时告知相对人如不服可采取其它法律救济途径。

六、本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应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偿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七、按有关规定进行汇报和存档备案。